5 操作与控制


5.0.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置与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设置在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需要设延迟喷放时间,延迟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5.0.4 自动与手动转换装置和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入口处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宜为装置中心位置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存容器间内或防护区入口处便于操作的地方。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方能启动。组合分配系统的选择阀宜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0.6 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7 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条文说明

5.0.3 延迟喷放时间是依据防护区的人员及建筑条件来确定的,当防护区建筑的安全疏散通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要求时,30s的时间应能满足有人场所的人员疏散要求,对防护区内无人值守的场所延迟喷放时间可依据实际情况缩短。
5.0.5 由于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灭火装置,系统造价较高,系统维护较复杂,为避免系统的误动作本条规定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本条规定的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按防护区特点可使用烟温、光温、烟烟、温温等组合,设置为同类型探测器组合时,应采用不同灵敏度等级的探测器组合。
5.0.6 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控制系统的火灾报警、系统设备故障、系统运行、系统灭火启动等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以保证系统得到有效的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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